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
政府信息公开
名称
索引号
A04220160090
文号
财税[2016]9号
发文时间
2016年01月18日
发文机构
税政司
主题
法规规划
体裁
通知
备注
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
财税[2016] 9 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北京、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,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: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1 〕 51 号)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,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。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,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,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6 年 1 月 18 日